为进一步满脚社会对数字集群通信的需求,推动新技术新业务应用,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促进数字集群通信产业健康进展,
无线对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使用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治理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防爆无线对讲,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故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7月26日前反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脚社会对数字集群通信的需求,推动新技术新业务应用,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促进数字集群通信产业健康进展,
酒店无线对讲系统,经研究论证,现对806-821/851-866MHz 频段(以下简称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举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基于 PDT(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技术体制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使用 800MHz 频段,基于 iDEN、GoTa 和 GT800 技术体制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不再规划使用 800MHz 频段。相关系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800MHz 频段基于 PDT 技术体制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共划分 1200 个信道。相关系统各信道频率计算公式见附件2。
三、使用上述频率,应向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负责实施 806-816/851-861MHz频段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负责实施 816-821/861-866MHz 频段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四、806-816/851-861MHz 频段频率主要用于服务范围涉及三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816-821/861-866MHz 频段频率主要用于服务范围涉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以及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
五、各级无线电治理机构在实施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充分思量不同技术体制对同一基站内不同载波间频率间隔需求,
管廊无线对讲系统,合理开展频率使用许可工作,充分发挥频率使用效率。对机场、港口等频率使用数量较少的网络,可依照实际使用情况为其许可离散频率,以确保各许可频率均可有效使用;对于政务专网等覆盖范围较大、频率使用数量较多的网络,当许可延续频率的数量可以满脚系统频率复用要求和基站内各载波频率间隔需要时,也可以依照实际情况为其许可延续频率。
六、当 816-821/861-866MHz 频段难以满脚当地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需求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向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 806-816/851-861MHz 频段部分频率的许可权限。经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同意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可以开展该频段中相关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工作。
七、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原则上应以集群组网模式部署,不得采纳常规对讲、直通模式或转信模式作为日常通信方式。
八、使用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其频率使用率要求为频段占用度不低于 70%,区域覆盖率不低于 50%,用户承载率不低于 50%,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 60%。
九、在 800MHz 频段内设置、使用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手持台、车载台等终端设备参照地面公众挪移通信终端治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基站和直放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要求,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十、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十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不再受理基于 iDEN、GoTa 和 GT800 技术体制的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设备的型号核准申请。
十二、自2020 年1月1日起,各级无线电治理机构不再受理基于 iDEN、GoTa 和 GT800 技术体制的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新的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
十三、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根据 当地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使用情况,结合本文要求,及时更新、完善本地区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的频率使用规划,做好不同技术体制间系统的兼容共存。
十五、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提供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海能达无线对讲系统,应符合电信业务治理相关政策。
十六、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1.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2.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信道配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 X 月 X 日
附件1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一、工作频率范围
上行:806-821MHz;下行:851-866MHz。
二、双工和多址方式
频分双工(FDD),时分多址(TDMA)。
三、信道带宽
25kHz:基于 TETRA 技术体制;
12.5kHz:基于 PDT 技术体制。
四、发射功率限值(EIRP)
(一)基于 TETRA 技术体制
1.基站:40W(46dBm);
2.车载台:10W(40dBm);
3.手持台:3W(35dBm)。
(二)基于 PDT 技术体制
1.基站:50W(47dBm);
2.车载台:25W(44dBm);
3.手持台:5W(37dBm)。
五、频率容限
(一)基于 TETRA 技术体制
1.基站:±0.1×10-6;
2.车载台和手持台:±100Hz(相对于从基站接收的频率)。
(二)基于 PDT 技术体制
1.基站:±1×10-6;
2.车载台和手持台:±1.5×10-6。
六、邻道功率限值
七、杂散发射限值
八、测试办法
上述技术要求的对应测试办法另行制定和公布。
附件 2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信道配置
一、基于 TETRA 技术体制
二、基于 PDT 技术体制
关于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满脚各行业、各部门对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的使用需求,推动新技术新业务应用,有效提高频谱使用效率,促进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使用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治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调整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适时公布。现就《通知》起草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系统频率使用和治理主要依照原信息产业部 2007 年公布的《800MHz 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治理规定》(信部无〔2007〕173 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确定了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使用频段、可用技术体制和射频技术指标、国家与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频率使用许可权限等内容。随着技术的进展,《规定》中相关技术体制的通信设备已逐步停产,系统已陆续退出市场。实际上造成了用户在该频段可选技术体制较少,不利于推进产业的健康进展和市场竞争。
固然,有必要结合技术的进展趋势和用户的实际使用需求,
接收分路器,适时引入新的技术体制,
防爆无线对讲,为用户提供更多挑选。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2018 年下半年,结合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实际使用情况,调研各方使用需求,为《通知》的编写奠定基础。
2019 年 4 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完成《通知(初稿)》的编写,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国务院相关部门,技术支撑机构等单位意见。
2019 年 5 月,为进一步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组织相关数字集群设备创造商、行业协会等近 20 家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对《通知(初稿)》的意见。
此外,我部无线电治理局就历次意见反馈情况逐条分析,
无线对讲系统方案报价,对可允许的意见建议尽估量予以允许,形成《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 800MHz 频段新增用于 PDT(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技术体制,不再规划用于iDEN、GoTa、GT800 技术体制;二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频率许可权限;三是明确了对频率许可、组网模式和频率使用率的要求;四是明确了设备治理模式,手持台、车载台参照地面公众挪移通信终端治理,
风景区无线对讲,
风景区无线对讲,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进一步方便用户使用。五是规定了对 iDEN、GoTa、GT800技术体制系统的过渡政策。六是公布了相关技术体制的射频技术指标。
三、主要条款释义
《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由 16 条规定和两个附件组成。
第一条明确了 800MHz 频段新增用于 PDT(专用数字集群系统)技术体制,不再规划用于 iDEN、GoTa、GT800 技术体制。
第二条明确了相关系统的信道划分数量。
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了使用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系统应该取得频率使用许可,厘清了国家和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提出了频率使用和许可原则。
第七条规定了 800MHz 频段原则上应以集群组网模式部署,不得采纳直通模式或常规转信模式作为日常通信方式,以便进一步提高频率使用效率。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治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治理暂行规定》,对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率提出最低要求。
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治理要求,对手持台、车载台等终端设备采取免执照治理,进一步减轻用户负担。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对 iDEN、GoTa、GT800 的治理政策。
第十三条对频率占用费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十四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频率使用规划提出要求。
第十五条要求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提供数字集群通信业务,应符合电信业务治理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明确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 提出了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不同技术体制的射频技术指标要求。
附件2明确了 800MHz 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不同技术体制的信道划分。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治理局